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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7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武汉市欧博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云南仁爱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欧博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云南仁爱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7853号原告:武汉市欧博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414371386。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涂家岭弘业俊园B座一单元25层1号房。法定代表人:黄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要然,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仁爱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638718836。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龙泉路62号。法定代表人:张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欧博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仁爱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还款协议,原告武汉市欧博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欧博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欧博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武汉市欧博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振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