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郭光梅与胡德保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光梅,胡德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280号申请执行人郭光梅,女,1974月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被执行人胡德保,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本院执行郭光梅与胡德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XX元,已执行到位XX元,尚有XX元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予以确认,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683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胡德保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郭光梅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陈合祖审判员 惠 宁审判员 檀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盛发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