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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付玉红与菏泽市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玉红,菏泽市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185号原告:付玉红,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菏泽市。被告:菏泽市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70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彪,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玉红与被告菏泽市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玉红撤回起诉。审判长  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