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刑终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卢俊伟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俊伟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刑终163号原公诉机关来凤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俊伟,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来凤县,土家族,初中文化,住来凤县,电脑维护员。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日被来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来凤县看守所。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理来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俊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鄂2827刑初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俊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审被告人卢俊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俊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卢俊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俊伟撤回上诉。来凤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7刑初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任荣审判员 张 凯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