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执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静杰与被执行人王忠新、栾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静杰,王忠新,栾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893号申请执行人:刘静杰,男,1984年4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金晖花园丽景苑。被执行人:王忠新,男,1971年6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高家庄子村。被执行人:栾向东,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高家庄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静杰与被执行人王忠新、栾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玉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