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郭爱军与被告XX明离婚纠纷一案调解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爱军,XX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638民初1595号原告:郭爱军,女,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雄县。被告:XX明,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雄县。原告郭爱军与被告XX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郭爱军与被告XX明经人介绍于1988年秋相识,于1989年农历10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1989年8月30日补办结婚登记。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2017年6月双方开始分居。原告于同年8月诉至本院,提出与被告离婚,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原告郭爱军与被告XX明离婚。二、离婚后,原告分得西院四间房、彩钢棚及院落;被告分得东院共十间房及院落。三、双方共有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按双方协议处理。四、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5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润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