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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5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许振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许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54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89713W。负责人:顾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理智、邬字书,福建问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执行人:许振文,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37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振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36.8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许雅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凤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