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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6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顺康物流分公司与陈名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顺康物流分公司,陈名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6155号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顺康物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644373XA,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张家湾61号。负责人:甘俊,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正琦,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顺康物流分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名族,男,1977年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顺康物流分公司与被告陈名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顺康物流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法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申请办理缓���案件受理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韩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盛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