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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执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胡修见、石秀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修见,石秀勇,李昌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1761号申请执行人:胡修见。被执行人:石秀勇、李昌元。本院执行胡修见与石秀勇、李昌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21执17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新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凌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