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3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栾成栋与解纲、陆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成栋,解纲,陆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239号原告栾成栋,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衣起平,男,汉族,住胶州市,系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解纲,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陆萍,女,出生年月不详,住胶州市。原告栾成栋与被告解纲、陆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解纲、陆萍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该被告应诉,原告也未能再提供该被告准确的可供送达的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栾成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8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龙江审 判 员 盛 磊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