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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3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栾成栋与解纲、陆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成栋,解纲,陆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239号原告栾成栋,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衣起平,男,汉族,住胶州市,系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解纲,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陆萍,女,出生年月不详,住胶州市。原告栾成栋与被告解纲、陆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解纲、陆萍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该被告应诉,原告也未能再提供该被告准确的可供送达的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栾成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8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龙江审 判 员  盛 磊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