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芬诉被告张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芬,张寿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1252号原告张芬,女,汉族,1968年2月22日生,住昆明市晋宁区。被告张寿,男,汉族,1957年12月17日生,住昆明市晋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芬诉被告张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芬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芬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芬撤回对被告张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张芬。审判员 张锐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冬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