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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芬诉被告张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芬,张寿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1252号原告张芬,女,汉族,1968年2月22日生,住昆明市晋宁区。被告张寿,男,汉族,1957年12月17日生,住昆明市晋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芬诉被告张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芬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芬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芬撤回对被告张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张芬。审判员  张锐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冬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