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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路冰洋、陈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路冰洋,陈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379号申请人路冰洋,女,2009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张永旺,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张晓鹏(实习),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申请人陈牛,男,1969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负责人俞海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慧君,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路冰洋诉申请人陈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路冰洋诉申请人陈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4日已经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支付申请人路冰洋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住院伙食补住费、营养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85070元,于2017年9月14日前付清。二、申请人路冰洋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慧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