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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更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巫成亮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巫成亮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288号罪犯巫成亮,男,58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2日作出(2000)镇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巫成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956.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3月26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苏刑执字第10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8年10月20日经本院以(2008)苏中刑执字第091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2年5月31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122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4年12月9日经本院以(2014)苏中刑执字第01544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至2019年5月2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巫成亮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巫成亮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巫成亮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暴力犯且没有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巫成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军审判员  孟进审判员  钱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