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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韩长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长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3刑初266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长征,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献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河间市,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曾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3月2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本案于2017年5月2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花园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本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29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刑诉(2017)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长征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并依��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艳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长征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6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韩长征将被害人赵某1停放在淮北市相山区现代花园北苑E12栋一单元楼道口的白色格林豪泰牌两轮电动车推走,后打电话让其朋友李伟(另案处理)帮助其将该车拖行至淮北市相山区惠黎路64号1栋2单元楼下停放。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574元。案发后,被盗的白色格林豪泰牌两轮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赵某1。另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8日凌晨3时许,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城南派出所通过蹲点将实施盗窃的被告人韩长征抓获。经审讯,韩长征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韩长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韩长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证人牛某的证言、被告人韩长征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长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长征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马中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小峰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