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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6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段艳玲与李丽平、西山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城中村改造第十一号片区征地拆迁指挥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艳玲,李丽平,西山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城中村改造第十一号片区征地拆迁指挥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6531号原告:段艳玲,女,汉族,1962年10月23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告:李丽平,男,汉族,1962年8月23日生,户籍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告:西山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城中村改造第十一号片区征地拆迁指挥部。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埂路云纺东南亚商城*座**楼。负责人:李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12015115521C。委托代理人:姜莹莹,女,汉族,1988年12月29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西关街,系被告单位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段艳玲诉被告李丽平、西山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城中村改造第十一号片区征地拆迁指挥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段艳玲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艳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艳玲撤回对被告李丽平、西山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城中村改造第十一号片区征地拆迁指挥部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段艳玲自行承担。审判员  周亚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