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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7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杨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杨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民初7823号原告:丁某某,女,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云(系原告之父),男,1950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林,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1,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理人:杨德元(系被告之父),男,195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阿根,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杨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美芳独任审判。本案于2017年7月12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被告杨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杨德元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阿根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云、王卫林,被告杨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杨德元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阿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原告丁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和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之女杨某2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人民币500元,教育费、医疗费自理部分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至杨某2年满18周岁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5年因工作相识、相恋。2006年9月21日,双方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2007年4月11日,双方生育一女名杨某2。婚后一段时间内,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2012年,被告患脑部肿瘤并手术,原告悉心照顾被告并陪同治疗。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被告病情有所好转,但性格变化很大,经常为琐事与原告争吵甚至动手打原告。2014年8月,被告因无端怀疑原告有外遇而与原告发生争吵,甚至动手掐住原告脖子。原告遂搬回娘家居住。之后,被告也未向原告道歉,也未保证不再殴打原告。原告因此对被告彻底失望。原告曾于2016年10月9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之后,双方夫妻关系未好转。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诸法院。被告杨某1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是因为被告治疗所需的医药费金额较高。被告于2012年被检查出患有脑部肿瘤并手术。医生建议,被告应当保持愉快心情,离婚对被告康复不利。原告有关与被告发生争吵的陈述与事实不符。2014年,被告动手术后尚未康复,有气无力,不可能有力气掐原告脖子。被告希望维持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下半年,原、被告因工作相识并相恋,恋爱期间关系较好。2006年9月21日,双方登记结婚。同年年底,双方举行婚礼后组建家庭共同生活。2007年4月11日,双方生育一女名杨某2。婚后较长时间内,双方夫妻关系较好。2012年5月,被告脑部患动脉瘤手术后,原告对其进行了悉心照料。2014年8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为此,原告诉诸本院。以上查明的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登记材料、杨某2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也建立了良好的夫妻关系。被告患病后,原告也对被告悉心照料。之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而产生矛盾,影响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但婚姻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双方均需慎重对待。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彼此尊重,彼此爱护,正确处理生活中产生的矛盾,仍有和好的可能性。鉴于本案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原告的离婚理由不足,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丁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美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庆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