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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1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马飞飞与马长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飞飞,马长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1民初1278号原告马飞飞,女,住河南省新乡县。被告马长辉,男,住河南省新乡县。原告马飞飞诉被告马长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起诉来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马长辉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飞飞撤回对马长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9元,减半收取404.5元,由马飞飞负担。审判员  李正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