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马志伟、洪燕、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伟,洪燕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刑初573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志伟,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2000年9月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三百元;2007年8月因殴打他人被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11年8月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1981年8月因犯强奸罪、敲诈勒索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11月3日因本案被决定并于次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洪燕,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2002年2月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0年8月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6年11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7)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志伟、洪燕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包建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志伟、洪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志伟、洪燕于2016年6月至7月间,在本市经济开发区成济路6号401室、马池沟90号开设赌场,由被告人洪燕负责发牌和抽头,组织李某、桑某某、姜某某等人多次参与赌博,抽头获利共计5890元。案发后,被告人马志伟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出人民币5890元;被告人洪燕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志伟、洪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李某、桑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账本复印件等书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志伟、洪燕以营利为目的,开���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马志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洪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志伟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志伟、洪燕均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志伟、洪燕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志伟、洪燕犯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马志伟是主犯;被告人洪燕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志伟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燕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志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洪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上列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马志伟退出的抽头获利人民币五千八百九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吴 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包茹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