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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刑初891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永城市东城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2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永城公安局执行逮捕。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7)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华、王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份至2017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透支使用其在本市东城区东方大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办理的信用卡,透支金额共计31000余元,赃款部分被其用于个人生活花费,其余款项被其用于经营安利直销和茶叶生意,期间所获盈利也被其用于个人生活消费,信用卡逾期共计370多天,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未能及时还款。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人于2017年6月5日将应还本息43549.81元存入王某某信用卡欠款账户还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王某的证言,银行账户流水清单,当事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人将透支本息全部归还给发卡行,取得了发卡行的谅解,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李建华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常 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亚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