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曾国权与薛朝生、胡会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国权,薛朝生,胡会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855号原告曾国权,男,1958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委托代理人曾永伟,男,1980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薛朝生,男,1962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胡会芹,男,1963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国权诉被告薛朝生、胡会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国权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国权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国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曾国权承担。审判员 薛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常文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