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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曾国权与薛朝生、胡会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国权,薛朝生,胡会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855号原告曾国权,男,1958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委托代理人曾永伟,男,1980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薛朝生,男,1962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胡会芹,男,1963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国权诉被告薛朝生、胡会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国权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国权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国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曾国权承担。审判员  薛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常文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