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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镇江市京口区农联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镇江市盛迪铸造有限公司、镇江文达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京口区农联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盛迪铸造有限公司,镇江文达置业有限公司,倪文林,刘云,陈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1执198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京口区农联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京口区米山人家5幢101室,组织机构代码:68962251-1。法定代表人何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仇腾飞,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镇江市盛迪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京口区工业园区李华路3号。被执行人镇江文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经折巷1号7楼。法定代表人倪文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倪文林,男,196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本市京口区。被执行人刘云,女,1967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慧,女,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本市。委托代理人王山喜,男,1963年2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慧丈夫)。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京口区农联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市盛迪铸造有限公司、镇江文达置业有限公司、陈慧、刘云、倪文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润金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镇江市盛迪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镇江市京口区农联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2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镇江市盛迪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市京口区农联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76000元。三、被告镇江文达置业有限公司、倪文林、刘云、陈慧对被告镇江市盛迪铸造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64元、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404元,合计24568元,由被告镇江市盛迪铸造有限公司、镇江文达置业有限公司、倪文林、刘云、陈慧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润金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牟宗洋审判员  谢春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