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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执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江西好英王光电有限公司、袁荷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好英王光电有限公司,袁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保264号厦门乾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岳路19号3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51194351M。法定代表人:蔡海防,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启伶,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西好英王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城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6909665817。被申请人:袁荷英,女,汉族,1963年7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原告厦门乾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好英王光电有限公司、袁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闽0213民初933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西好英王光电有限公司、袁荷英价值320万元的财产。现厦门乾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该案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好英王光电有限公司名下的址在分宜县新城大道西侧(城东工业园)土地[土地证号为分城国用(2012)第1740-1745号]及厂房(权证号为0018979-0018982号、00189**号)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乾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好英王光电有限公司、袁荷英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审理并作出(2017)闽0213民初933号民事调解书,现原告厦门乾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江西好英王光电有限公司土地及房产的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江西好英王光电有限公司名下的址在分宜县新城大道西侧(城东工业园)土地[土地证号为分城国用(2012)第1740-1745号]及厂房(权证号为0018979-0018982号、00189**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胡敬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郭兰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