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秦某1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1,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民初2897号原告:秦某1,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乔建志,男,195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系��告同事。被告:贾某,女,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明。原告秦某1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乔建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原、被告之子秦某2、之女秦某3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别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秦某2。××××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秦某3。婚后感情尚可,自2016年初被告不干家务,不管孩子,经常上网聊天,经原告多次劝阻仍无改变,导致感情破裂。2016年7月因被告上网聊天双方吵架后,被告回娘家居���至今,原告也曾多次去被告娘家劝说其回家,至今未果,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秦某2、女孩秦某3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望判如所请。被告贾某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庭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秦某2,××××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秦某3,现均随原告生活。2016年7月因夫妻吵架,被告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虽在共同生活中发生了争吵,在生活中夫妻争吵是不可避免的,原被告育有一子一女,年龄尚小,应当多为孩子考虑,勇于承担家庭责任,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勤于沟通,夫妻和好有望。故对原告秦某1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秦某1与被告贾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秦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武晓彬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范天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