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玲贤与运城市国鑫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运城市国鑫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6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峰,山西双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运城市国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羊驮寺村(山西强胜集团有限公司库区)。法定代表人:任育峰,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支旭东、马飞,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某、上诉人运城市国鑫物流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运城市国鑫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日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按公司章程,分别由股东张苏芳出资200万元,股东张某某出资150万元,股东邵红研出资150万元,分两期缴足。首期出资200万元,由张苏芳100万元,张某某50万元,邵红研50万元,于2013年4月16日之前以货币方式缴足;第二期出资300万元,由张苏芳100万元,张某某100万元,邵红研100万元,于2015年3月10日前缴足。公司设立时其临时帐户为05×××34,开户行为工行。(一)被上诉人张某某提起诉讼的主要证据为2013年1月29日至2014年8月9日加盖有“运城市国鑫物流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21张收据,那么部分收据出具在公司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对此争议较大。1、公司成立之前的盖有财务章的收据能否作为认定上诉人国鑫物流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张某某的借款?2、通常情况下,民事主体之间发生民间借贷,应由借款合同,借条、打款凭证、现金交付等一系列有关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上诉人运城市国鑫物流有限公司在一、二审中坚称其公司运转良好,不存在对外借款的需要,财务专用章是用于内部使用,对外不能代表法人的意思。那么,上诉人运城市国鑫物流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张某某民间借贷是采取口头合同还是书面合同?是否有股东会决议?借款协议?上诉人运城市国鑫物流有限公司是否有对外借款的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行为是由法定代表人行使还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他工作人员或财务部门工作人员行使?3、上诉人张某某上诉称其在公司成立之前的四张收据应认定为公司借款,原审法院应予查明。4、上诉人运城市国鑫物流有限公司上诉称,0800444号3月7日的收据时间在前,0800442号,2013.4.23的收据时间在后,存在虚假出具收据的行为,是否属实?5、上诉人运城市国鑫物流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3日,刻制公章在后,那么本案公司成立前出具的加盖财务章的收据,是财务章虚假还是之后补开?6、上诉人运城市国鑫物流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张某某的借款是否按照约定进入公司基本帐户或者临时帐户?其收据上的怀贤梅、邵振红等在公司任什么职务,钱款交付到谁帐户?(二)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其各股东第二期缴纳投资为2015年3月10日之前,其中张苏芳应出资200万元,张某某150万元,邵红研150万元;张某某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起诉民间借贷一案。本案系发生在企业法人与股东之间的纠纷,上诉人张某某是否按公司章程缴纳了全部出资?公司是否召开股东会对股东投资款与借款做出决议?是否做出在股东未足额完成投资款时,向股东借款?特别是在上诉人张某某已完成首期投资款的情况下,其向公司继续支付款项是什么性质?(三)本案二审中,上诉人运城市国鑫物流有限公司单方委托山西同仁会计师事务所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关于对股东入股资本金、借入股东资金的报告”,上诉人张某某以单方委托不合法为由不予质证。发回重审时,原审法院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和当事人意见组织进行司法审计,以查明本案基本事实。鉴于本案纠纷发生在公司与股东之间,为了充分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使公司不致因诉讼而陷于经营困难,建议多做调解、化解工作。综上所述,一审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9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运城市国鑫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4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林学武审判员 王 溥审判员 梅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