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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17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芙蓉、董尚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芙蓉,董尚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760号之二申请人: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邻里中心。法定代表人:刘俭。被执行人:李芙蓉,女,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被执行人:董尚清,男,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芙蓉、董尚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3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芙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芙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芙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4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