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3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俊吉与陈大伟、陈送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吉,陈大伟,陈送撑,杨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3580号原告:陈俊吉,男,199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陈大伟,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陈送撑,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杨耿,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陈俊吉为诉被告陈大伟、陈送撑、杨耿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陈大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18日起按月利息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陈送撑、杨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大伟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3月18日,被告陈大伟在被告陈送撑、杨耿的担保下向原告陈俊吉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陈俊吉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陈送撑、杨耿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并捺印。嗣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陈大伟欠款拒付,被告陈送撑、杨耿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大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俊吉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陈送撑、杨耿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送撑、杨耿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陈大伟追偿。如果被告陈大伟、陈送撑、杨耿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大伟、陈送撑、杨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张凌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余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