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执3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邝发翔与陈福阳、陈福和、陈敏、张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邝发翔,骆伟明,陈福阳,陈福和,陈敏,张汉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05执3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邝发翔,男,住韶关市曲江区。申请执行人:骆伟明,男,住址同上,系陈惠群丈夫。被执行人:陈福阳,男,住韶关市武江区。被执行人:陈福和,男,住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陈敏,女,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张汉青,男,住韶关市曲江区。申请执行人邝发翔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福阳、陈福和、陈敏、张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205民初12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陈敏应归还借款XXXX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陈福阳、陈福和、张汉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七年四月十七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和通过我院辖区产权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尔后申请执行人邝发翔同被执行人陈敏于二0一七年八月七日到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同意按调解书确定的从2016年10月起每月28日前归还XXXX元直至还清为止。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利于化解之间矛盾,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205执3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胜芳审判员 周超盛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文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