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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钟祥市永鑫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刘永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钟祥市永鑫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刘永武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809号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14605J。法定代表人:黄鼎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泽艳,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钟祥市永鑫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经济开发区郊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090277440M。法定代表人:刘永武,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刘永武,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钟祥市永鑫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刘永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钟祥市永鑫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刘永武价值510万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查封登记在钟祥市宏阳玻璃厂名下的位于钟祥市郢中镇镜月湖路37号的土地两宗,土地证号分别为:钟国用(2013)第0035-1-1号、钟国用(2014)第2600114-1-1号)。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为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保证保险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登记在钟祥市宏阳玻璃厂名下的位于钟祥市郢××镇××号的土地两宗已转让给被申请人刘永武,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钟祥市永鑫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刘永武价值510万元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查封登记在钟祥市宏阳玻璃厂名下的位于钟祥市郢中镇镜月湖路37号的土地两宗,土地证号分别为:钟国用(2013)第0035-1-1号、钟国用(2014)第2600114-1-1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阳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