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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执18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与袁彩奎、莫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袁彩奎,莫云,宿迁市华彩门窗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02执18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幸福路2号。负责人:谢嘉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袁彩奎,男,197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莫云,女,1970年6月20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宿迁市华彩门窗厂,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通城山庄兰园B10-D10-1。负责人:袁彩奎。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与袁彩奎、莫云、宿迁市华彩门窗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袁彩奎的苏N×××××号、被执行人莫云的苏N×××××号机动车各一辆,但均未扣押,故无法执行。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沈金龙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家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