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93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郭斌与钟振彪财产损害赔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斌,钟振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719号原告:郭斌,男,汉族,住长春市高新区。被告:钟振彪,男,汉族,住长春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斌诉被告钟振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斌负担。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宇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