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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王双荣,池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65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27号。负责人朱加麟,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双荣,女,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池春龙,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王双荣、池春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9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于2017年3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双荣、池春龙给付借款本金、利息、罚金、律师费、案件受理费41.153522万元(截至2016年3月16日)。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073.03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双荣、池春龙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被执行人池春龙名下登记有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村东侧京开路48号商业金融项目4#办公室11层1104房屋一套,该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轮候查封措施。4、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将被执行人王双荣、池春龙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申请标的尚有41.153522万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王双荣、池春龙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艳茹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李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