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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5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郭冬民犯盗窃、破坏监管秩序罪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冬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429号被执行人郭冬民,男,1982年11月30日生,榆次区人。被执行人郭冬民犯盗窃、破坏监管秩序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寿阳县人民法院(2014)寿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7日给被执行人郭冬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冬民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冬民在晋中经济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村社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冬民在晋中经济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村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