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品追缴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118号被执行人徐品,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现在邑州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刑终字第726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立案执行徐品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因被执行人徐品已主动向本院缴纳违法所得4000000元。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卓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