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136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女,出生于1968年1月28日,汉族,住彭山区,申请执行人王某2,女,出生于1972年5月31日,汉族,住彭山区,被执行人王某3,男,出生于1963年11月2日,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402民初367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王某1、王某2申请执行王某3继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向王某1、王某2各支付52193.75元。2017年8月30日,王某2收到被执行人付款50000元,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2017年8月31日,王某1收到被执行人付款52100元,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此外,被执行人交纳了本案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1402民初3671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杨大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游雨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