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8民初3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孙安民与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户县购物广场产品销售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安民,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户县购物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8民初3399号原告:孙安民,男,1946年6月28日生,汉族,居民。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户县购物广场。负责人:杨永银,系该购物广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龙,男,1976年3月22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果策,女,1983年5月12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孙安民与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户县购物广场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孙安民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安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安民负担。审 判 长 魏阿英人民陪审员 李新翔人民陪审员 苏 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颖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