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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2017)辽0211刑初461号王某、李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1刑初461号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因本案于2016年1月21日自动投案,同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2017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金莲、张景谊,均系辽宁世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男。因本案于2016年1月21日自动投案,同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2017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德仲,系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16)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李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王金莲、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李德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末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租用某市某区某园某号楼某城地下室,明知屋内摆放“皇家礼炮”捕鱼机、“鳄鱼公园”捕鱼机、“双响龙”捕鱼机、“美猴王”押分机各一台,聘用被告人李某为经理管理该赌场并领取高额工资,从中牟利。经认定:上述四台捕鱼机每台可同时供8人操作,均为国家明令禁止和使用的具有(1)退币、退钢珠功能;(2)具有上分、扣分、加分等荧屏记分功能;(3)具有选定赔率、以小博大功能;(4)具有插卡记分功能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系自首,无前科劣迹,愿意缴纳罚金,游戏厅内放置赌博机的时间相对较短,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相对较小。请求法院对王某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较轻,又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末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租用某市某区某园某号楼某城地下室,摆放“皇家礼炮”捕鱼机、“鳄鱼公园”捕鱼机、“双响龙”捕鱼机、“美猴王”押分机各一台,聘用被告人李某为经理管理该赌场,从中牟利。经认定:上述四台捕鱼机每台可同时供8人操作,均为国家明令禁止和使用的具有(1)退币、退钢珠功能;(2)具有上分、扣分、加分等荧屏记分功能;(3)具有选定赔率、以小博大功能;(4)具有插卡记分功能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2016年1月17日公安机关查获了上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及赌资人民币6690元后,均已收缴。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王某、李某均自动投案,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王某、李某均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物证赌博机照片,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高新园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认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辽宁省罚没款收据等书证,证人杨某、韩某、陈某、由某、胡某、赵某、梁某、郑某、马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李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以经营为目的,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犯罪中作用、地位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系自首,主动缴纳罚金,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上述认定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关于王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虽自动投案,但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相关法律规定。此项辩护意见,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娄玉珍人民陪审员 陈锋& # xB;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乌   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