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异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吉林省良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陈敏雄、李丽珍、陈彬煌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敏雄,李丽珍,陈彬煌,吉林省粤隆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吉粤房地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良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异3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陈敏雄。异议人(被执行人)李丽珍。异议人(被执行人)陈彬煌。异议人(被执行人)吉林省粤隆经贸有限公司。异议人(被执行人)吉林省吉粤房地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良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良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敏雄、李丽珍、陈彬煌、吉林省粤隆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吉粤房地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上述异议人就本院依法对其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上述异议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上述异议人提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敏雄、李丽珍、陈彬煌、吉林省粤隆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吉粤房地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姜美审 判 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