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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3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山西襄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锋兵、王海虹、栗树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襄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锋兵,王海虹,栗树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96号原告:山西襄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锋兵。被告:王海虹。被告:栗树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襄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锋兵、王海虹、栗树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襄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襄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73元,减半收取8036.5元,由原告山西襄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闫亚峰审 判 员  常 健人民陪审员  史少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