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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原告何昌军与被告陈中华、常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昌军,陈中华,常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2113号原告:何昌军,男,生于1965年8月20日,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仙居乡双泉村*组。被告:陈中华,男,生于1964年1月26日,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仙居乡双泉村*组。被告:常玉红,女,生于1968年3月15日,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仙居乡双泉村*组。原告何昌军与被告陈中华、常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何昌军以被告常玉红已偿还借款60000元(剩余部分及利息放弃)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昌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昌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计740元,由原告何昌军负担。审判员 李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海金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