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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4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田颖与董子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颖,董子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4121号原告:田颖,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董子臣,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颖与被告董子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30日,原告田颖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田颖负担。审判员 梁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