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3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广勋与赵建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勋,赵建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897号原告:刘广勋,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赵建党,男,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刘广勋与被告赵建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广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广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