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民终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金宏韬与孙彦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宏韬,孙彦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终8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宏韬,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现住绥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宏章,男,1961年5月28日出生,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系金宏韬哥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彦明,男,1968年5月8日出生,现住绥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明,黑龙江千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宏韬因与被上诉人孙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7)黑1202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宏韬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宏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丽审 判 员 朱保东审 判 员 于成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 奇书 记 员 孙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