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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玉发借款合同纠纷(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玉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52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暴文,该公司董事长。执行代理人:范继伟,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周玉发,男,1959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玉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周玉发主动将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费1160元由被执行人周玉发交纳,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203民初106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家红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源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