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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璐与李长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璐,李长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2339号原告:李璐,女,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飞,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军,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汤阴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与曙光路交叉口万城华府B区1-3楼。原告李璐与被告李长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李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桑倩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贾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