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刑更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冯睿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睿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刑更895号罪犯冯睿,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回族,甘肃省会宁县人。现在甘肃省白银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兰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以(2015)白中刑执字第2378号刑事裁定,裁定减刑十一个月。甘肃省白银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对罪犯冯睿的减刑意见,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行政奖励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表、检察机关意见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睿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彩锋审判员 郑乐年审判员 赵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继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