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东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国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国海,东营市华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612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井冈山路808号,组织机构代码:73259524-9。法定代表人高传星,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国海,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东营市华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垦利县郝家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陈延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国海、东营市华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及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民审判员 杨玉华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