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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榆林市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富县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127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环城北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杭彦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学文,男。委托代理人:徐增满,系北京市袆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世军,系北京市袆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富县教育局,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富城镇正街15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陕0628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382701.03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给付完工程款之日止,其中质量保证金1244135元从2015年9月11日起计息,剩余工程款从2013年12月31日起计息)。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富县教育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10日,被执行人富县教育局自行向赵学文支付了1000000元后,向本院提交了支付凭证复印件。关于剩余的3382701.03元及利息,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富县教育局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富县教育局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秀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