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梁建标、孟庆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标,孟庆虎,汤福泉,陈林浪,沈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02刑初344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建标,男,1970年7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抚州市临川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孟庆虎,男,1967年7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抚州市临川区。因犯流氓罪于1987年11月4日被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汤福泉,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抚州市临川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林浪,男,1991年7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家住抚州市南城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沈华,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湖州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湖州市吴兴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梁建标、汤福泉、孟庆虎、陈林浪、沈华开设赌场一案,由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27日以临检公刑诉(2017)27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风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建标、汤福泉、孟庆虎、陈林浪、沈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0日左右,被告人梁建标、丁丹(另案处理)伙同孙友涛、周丽娟(此二人在逃)、孙志富(已判刑)等人分别在湖南乡瑶坪村、宋戴村等地开设赌场。被告人孟庆虎、汤福泉二人为赌场放哨,被告人陈林浪、沈华等人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在赌场上放数牟利。该赌场用三十二张骨牌为赌博工具,按开庄或封庄的10%抽头渔利。赌场开设五天,丁某、梁建标二人各自非法获利15000元左右。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建标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汤福泉、孟庆虎为赌场逃避打击进行放哨并领取工资;陈林浪、沈华为赌场开设提供帮助,放数牟利;以上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梁建标、汤福泉、孟庆虎、陈林浪、沈华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0日左右,被告人梁建标和丁某(另案处理)伙同孙某2、周某(此二人在逃)、孙某3富(已判刑)等人分别在湖南乡瑶坪村、宋某等地用三十二张骨牌为赌博工具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梁建标和丁某等人为该赌场的楼主,按开庄或封庄数的10%抽头渔利。该赌场开设五天,被告人梁建标和丁某各自非法获利15000元。被告人汤福泉、孟庆虎二人为该赌场放哨并领取工资。被告人陈林浪、沈华等人则为赌场开设提供帮助,在赌场上放数牟利。另查明,被告人孟庆虎于1987年11月4日因犯流氓罪被原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梁建标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和丁丹、孙友涛、周丽娟、孙志富等7人于2016年1月20日左右共同在湖南乡瑶坪村、宋戴村等地用三十二张骨牌组织他人赌博,开设赌场牟利,请了孟庆虎、汤福泉二人在赌场上放哨并发给他们工资。赌场上还有放数的人员,但不发工资。该赌场开设五天,他共获利15000元。(2)、被告人汤福泉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和孟庆虎于2016年1月20日左右到湖南乡宋戴村的一个赌场上放哨,用对讲机报信,防止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每天领取工资200元。他在赌场上放哨二天,得工资400元。(3)、被告人孟庆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1月20日左右,他的一个朋友(喊名“大头”)叫他去一个赌场上放哨并说每天工资200元。他同意后,“大头”就带他到湖南乡瑶坪村、宋戴村的一个路口为赌场放哨并发给他对讲机。他在赌场放了二天的哨,共得400元钱。同在赌场上放哨的有四个人,其中他认识一个叫汤福泉的人。(4)、被告人陈林浪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1月21日,他通过朋友“王建国”介绍到湖南乡孔家桥附近的村庄里赌场上放数牟利,他在赌场上共放数四天,其中还有一个叫沈华的也在赌场上放数。在这个赌场上放哨的叫汤福泉、孟庆虎。(5)、被告人沈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1月26日,她到湖南乡宋戴村的赌场上放数10000元给一个男子赌博,结果被公安机关抓了。2、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证人许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湖南乡的赌场开了几天,她到过三次。她认识其中的一个楼主叫丁某,并看见沈华从自己身上拿钱给赌场上的参赌人员。许某还辨认出丁某就是该赌场的一个楼主,沈华就是借钱给赌场上的参赌人员的女子。(2)、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她和其男朋友陈林浪于2016年1月26日开车到湖南乡宋戴村的赌场,陈林浪在该赌场上放数,她在车上等陈林浪。(3)、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他于2016年1月26日到湖南乡加溪村的赌场上赌博,当时有三、四十人参与赌博。赌场上有抽斗、放数、记账的工作人员。她知道一个叫娟娟的女子是楼主。(4)、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实:他于2016年1月26日到湖南乡宋戴村的赌场上赌博,他知道他的堂弟孙某2在赌场有股份。该赌场用三十二张骨牌开庄赌博,他和黄某合伙与梁建标、汪某、欧某1赌了一把。(5)、证人汪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于2016年1月26日到湖南乡宋戴村的赌场上赌博,该赌场开了十几天,楼主有丁某、娟娟等人,放哨的有汤福泉、孟庆虎二人,还有计数、放数的,但不知道名字。汪某还辨认出丁某、娟娟等人是楼主、汤福泉。孟庆虎是放哨的。(6)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因孙某3富欠他的钱,他问孙某3富要钱,孙某3富就叫他去赌场拿钱。他跟孙某3富到过几个赌博地点,最早是在瑶坪村,今天是在宋某。该赌场用三十二张骨牌为赌博工具,楼主从中抽头渔利。楼主有丁某、娟娟、孙某3富等人,汤福泉、孟庆虎在赌场上放哨,还有计数的和放数的。王某还辨认出汤福泉、孟庆虎是放哨的;孙某3富、丁某、娟娟等人是楼主。(7)、证人欧某1证实:他于2016年1月26日到湖南乡宋戴村的赌场上赌博,他知道该赌场的一个楼主叫梁建标。该赌场还有收斗钱的。3、书证(1)、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月26日下午15时30分许,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上顿渡派出所联合治安警察大队、湖南乡派出所对湖南乡宋戴村的一个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参赌人员30余人,缴获赌资10万余元。(2)、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查获湖南乡宋戴村的赌场时当场缴获赌资并决定扣押及扣押赌资的数额。(3)、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孙志富伙同被告人梁建标等人于2016年1月20日左右在湖南乡瑶坪村、宋戴村等地开设赌场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追缴非法所得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孟庆虎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四日被原抚州市人民法院以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孟庆虎有前科劣迹。(4)、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梁建标、汤福泉、孟庆虎、陈林浪、沈华均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建标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工具及赌博场所,从中抽头渔利并非法获利15000元;被告人孟庆虎、汤福泉为该赌场放哨并领取工资,帮助赌场逃避打击;被告人陈林浪、沈华在该赌场上放数牟利,为赌场开设提供帮助;被告人梁建标、、孟庆虎、汤福泉、陈林浪、沈华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梁建标系该赌场的楼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孟庆虎、汤福泉、陈林浪、沈华为该赌场的开设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孟庆虎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上述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经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在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建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被告人梁建标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孟庆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汤福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陈林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沈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刘兴来人民陪审员 武贞娥人民陪审员 傅小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熊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