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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10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正华与台州金珠机电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正华,台州金珠机电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10981号原告:林正华,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列,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金珠机电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塘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377763050。原告林正华与被告台州金珠机电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受理,原告林正华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196.50元,由原告林正华负担。审判员  蒋勤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