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叶明与被执行人刘勇、冯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叶明,刘勇,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叶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刘勇,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冯伟,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赵叶明与被执行人刘勇、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7)皖180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勇、冯伟未按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叶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勇、冯伟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叶明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1500元、执行费20295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勇、冯伟名下有财产。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勇名下位于宣州区敬亭苑小区A7幢一单元302室、被执行人冯伟名下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绿宝雅苑4幢405室的房屋各一套。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雷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亚平 来自: